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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系某部士官。2011年10月,经朋友介绍,与某部队医院护士陈某相识并恋爱。2013年底,两人因感情不合分手。分手后不久,陈某以李某在恋爱期间向其借了20万元现金,但一直未归还为由向某军事法院起诉,要求李某返还该笔借款,并承担借款利息,同时陈某还向法院提交了有李某签名的欠条一张,载明“今欠陈某某20万元整,2012年5月1日"等内容。李某答辩称并未向陈某借款,这张欠条是双方在恋爱期间,李某为表示对两人爱情的忠诚,在陈某要求下书写的,只是一个类似“爱情保证书”的玩笑,并没有收到陈某20万元借款,不同意陈某的诉讼请求。军事法院开庭审理时了解到,陈某家境并不富裕,从军医学校毕业参加工作不久,每月工资仅有两千多元,遂要求陈某就其借给李某的20万元现金的来源、交付方式、交付地点等提供证据。但陈某既没有向法庭提交证据证明如何向李某交付20万元现金,也无法说清该笔款项来源。军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虽然认可了借条的形式真实性,但对收到20万元现金借款的事实予以否定,陈某应提供其他证据对已交付借款的事实予以佐证。证据对交付借款的事实予以证明,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陈某所主张的已借给李某20万元现金的事实。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陈某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借款合同并未生效,李某对该笔本金和利息不负返还义务。军事法院据此判决驳回了陈某的诉讼请求。
本来是玩笑,结果却对薄公堂。这样的案例在实际生活中不少见。恋人间、朋友间等都存在为某事向对方出具没有实际发生借款的借条或欠条的行为,但这些行为不受法律保护的。对于广大官兵来说,必须要有一定的自我保护意识,不要因为感情影响或哥们义气而向他人出具并没有实际发生借款的借条和欠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