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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车辆有风险 事故责任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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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和闫某都在某部通信部门做参谋工作,平时关系也很好。一天,二人共同参加了部里一位同事的婚礼。因为高兴,曹某和闫某都喝了两杯啤酒。曹某当天开了自家轿车,准备婚宴结束后放在酒店散步回家。正当喜宴将近尾声时,闫某接到家中妻子来电,说孩子突生病,需要马上送到医院。闫某着急之下,向曹某借车回家,出于朋友义气,曹某仍然将车借给闫某使用。闫某在使用轿车过程中,因为着急心慌,在机动车车道堵车的情况下占用非机动车道超车,结果在车辆行进时不小心蹭倒了一名过路的老太太尹某,致使其右侧股骨头粉碎性骨折。事故发生后,闫某闫某及时联系曹某,并和曹某一起送尹某入院治疗,尹某共用去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合计117千余元。一个月后,保险公司赔付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理赔金60300元,其余费用尹某与闫某、曹某协商未果,后将二人共同起诉至军事法院,要求二人赔偿因住院治疗进行股骨头置换及后续看护费、精神损害赔偿等费用共计213700元。


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系对机动车享有运行支配权和运行利益的人。本案存在汽车借用情况,即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汽车出借给闫某后,车主曹某丧失了对车辆的直接控制力,借用人闫某作为机动车的使用者,在借用该车辆期间完全享有该车辆的运行支配权和运行利益,理应成为承担责任的主体。经交警部门认定,闫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疏于观察,未及时发现情况,认定闫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闫某的行为与尹某的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曹某在本案中,作为汽车出借人,有义务对借用主体的合法性进行谨慎审查,确保车辆出借给具有驾驶资质和娴熟驾驶技能的驾驶员。但其明知闫某饮酒,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驾驶员的资质要求,应当预见到车辆由其驾驶会产生危险,最终仍以默示的方式将机动车出借给闫某,并放任其驾驶,最终导致事故发生,其主观具有一定的过错,亦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肇事司机闫某在保险公司已经支付的道路交通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理赔金范围外承担80%赔偿责任,即7.2万余元;车主曹某承担20%赔偿责任即1.8万余元。原告尹某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将私家车出租、借用给他人时,一定要尽到慎重审查和谨慎注意义务。运行中的车辆属于具有一定危险性的交通工具,其致损后果往往比较严重。近年来,机动车无偿出借行为成为亲朋好友间的一种较为普便的现象,法律针对这种现象,对车主的注意义务也做出了规定,目的就是通过车主的监督作用,进一步增强车辆运行过程中的安全系数。而车主如果因为顾及一时情谊,没有尽到必要合理的义务,而草率给他人使用自己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车主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权利得以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