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注册| 登录

新闻动态

新闻中心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动态 > 新闻中心

见义勇为遭损害  受益之人应补偿

2.webp (1).jpg

2012年7月16日晚11时,某地方青年黄某接其值夜班的女友回家。在路过一个胡同时,黄某听到一名女青年呼救。这个呼救的女青年叫周某,是一位正在老家休假的部队士官,正被社会不良青年曹某等4人纠缠,曹某等人对其拉拉扯扯,图谋不轨。黄某见此情形,马上上前阻拦。曹某等4人仗着人多势众,对黄某拳打脚踢,将其打成重伤,周某在此过程中也被曹某推搡在第,导致右手肘关节软组织错裂。后警察赶到,黄某被送往医院治疗,经法医鉴定构成十级伤残。2012年11月4日,曹某等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院判决曹某一次性赔偿黄某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33076.60元。但曹某及其家庭赔偿能力不足,仅能支付给黄某19000元。黄某家庭也不富裕,能够支付的医药费用有限,后期的治疗费尚无着落。他想到了自己救助过的周某,希望她能代为分担部分医疗费用,但周某一家认为,周某在被纠缠过程中身体受到了伤害,精神受到了惊吓,也是受害人,就推三阻四不愿分担。黄某遂以周某为被告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

3.webp.jpg

军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见义勇为受到侵害,存在明确的加害人情况下,被救助者是否有义务对见义勇为者进行补偿。对于本案的处理还涉及到“适当补偿”的问题。最终军事法院经积极劝说,被救助人周某同意支付给救助人黄某人身损害补偿金人民币1.5万元,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