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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反目争家产,法院调解化干戈

   吴某强和吴某伟是两兄弟,母亲早逝,父亲吴某对两个儿子都比较关爱。吴某强现在部队某研究所工作,吴某伟在地方工作,父子三人在同一城市生活。长子吴某强结婚,吴某拿出16万元的积蓄为其准备了彩礼并为其筹备了婚礼。其后吴某多次在亲戚朋友面前表示将来小儿子吴某伟结婚时也要给16万元。吴某强结婚后,吴某与吴某伟继续住在吴某原来的房子里。吴某强婚后妻子与吴某关系不和,吴某强逐渐与父亲关系冷淡,慢慢的只是逢年过节看望一下父亲,与弟弟吴某伟的关系也疏远了许多。吴某年迈多病,吴某伟一直对其精心照顾。某天,吴某外出散步,在路上不慎跌倒,意外死亡。吴某一共留下积蓄20万元以及一套面积92平方米的住宅。由于吴某没有立下遗嘱,吴某强认为自己作为儿子对父亲的遗产享有继承权,遗产应当和弟弟对半平分,但其弟则认为遗产应完全归自己所有,二人争执不下,便起诉到军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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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本案中,吴某并非在危急情况下不得已采取口头方式处分自己身后财产,因此吴某对他人表示对16万元的处分意愿仅仅是吴某真实意思表示,具有赠与性质,属于口头赠与合同。同时其性质也并非吴某伟所称遗赠。法定继承人不能作为受遗赠的人。因此16万元钱应当计入遗产范围之中,由吴某强和吴某伟两兄弟共同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本案中,吴某伟对其父亲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而且吴某强在被继承人生前已经获得过被继承人的经济资助,因此,应当适当多分给吴某伟财产。军事法院经过调解,最终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20万元遗产吴某强与吴某伟各分得10万元;住宅共四间房,西数第一间、第二间、第三间归吴某伟所有,东数第一间归吴某强所有。两兄弟对调解协议均感到满意,终于握手言和。

为弘扬互助、互谅、团结协助的精神,合理的分割财产,解决纠纷,不仅促进家庭和和睦团结,更有利于社会的稳定。